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以中医名义从事迷信、骗取财物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