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