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