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