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