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