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