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