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