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四)已按照规定设置可供采样、监测流量的监测井及流量计、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等监测装置,并具备相应的水质、水量检测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