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