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户口登记、发证管理。

各行业、各单位的暂住人口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

劳动、工商行政、城建、房管、民政、交通、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