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工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