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有关部门、用工单位应当向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制定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调处纠纷,防范和制止违法行为。地区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联防队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分散、流动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应当在生产、生活、治安等方面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