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滞留城镇的外来无业人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劝返。暂住人口被用工单位解聘、辞退的,由用工单位劝返。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