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