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