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实施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