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九条有效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