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要求限期书面答复;(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