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