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