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