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