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