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