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