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证文书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