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