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林木种子市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