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在销售场所或者库存的待销林木种子中,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予以登记保存;(四)查处涉嫌林木种子违法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