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