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在销售场所或者库存的待销林木种子中,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三)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予以登记保存;
(四)查处涉嫌林木种子违法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