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非法出版物,可以直接认定查处,认定查处意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名义、书(报、刊)号的;(二)无出版单位名称、书(报、刊)号的;(三)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印制、发行的;(四)侵犯出版单位专有出版权和作者著作权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