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禁、非法书报刊的鉴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进行。省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书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鉴定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报送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