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印制、发运、销售的书报刊,对违反本条例的书报刊,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售、扣押、封存或者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提取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