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四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二)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三)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四)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五)在无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六)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七)列队在未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