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除按本规定的罚款标准罚款外,依法予以并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