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三)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四)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五)运载危险物品未办理通行手续的;(六)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七)不按规定掉头的;(八)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九)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