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