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三)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

(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五)从右侧超车的;

(六)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八)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