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二)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三)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五)从右侧超车的;(六)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七)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八)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