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