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