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