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