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