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