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可以提出督察建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