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