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