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