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