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已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